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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教师调课、停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教师要严格按课程表(含实践教学课表)安排的时间和地点授课,未经批准不得调课(含授课时间、地点的调整及请人代课)、停课。

第二条 教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课、停课:

1. 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或受学院委派外出考察、学习、进修等;

2. 因病无法上课、直系亲属的丧假、参加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考试的;

3. 其他经院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三条 教师因公申请调课、停课,需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调课申请表》,经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持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确定补课计划,并及时通知学生。

教师因个人原因申请调课、停课,需先办理请假手续,在人事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师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教师持审批单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确定补课计划,并及时通知学生。

相关教学单位负责检查补课情况,教务处负责全面监督管理,对不按时补课的教师按无故缺课处理。

第四条 教师因病、因事(突发事件)来不及提出书面报告而确实无法上课的,应及时报告各系(部)、教研室,各系(部)、教研室报教务处备案后通知有关班级停课,并在事后及时提出补课计划,按本规定第三条补办手续。

第五条 教师如因个人原因(除病假、丧假外)每学期调课、停课学时数累计超过其当学期课程授课总学时10%的,原则上按照以下计算方式扣除教师授课薪酬:扣除金额=30/学时×调停课总学时数。

第六条 教师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每学期对任课教师与各教学单位调停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任课教师工作与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遇节假日、学校大型活动或各类全国性考试等需要停课,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停课通知,各单位、教师个人不得擅自停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