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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0-12-03    作者:     来源:     点击:


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管理等学位相关工作,规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二、组织

第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1人,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高级职称教师中遴选,并吸收学院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学院内各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11人,任期4年。成员由各系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相关工作。

三、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3)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4)审定学院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5)审议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6)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2)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3)负责组织系内学科建设与评估、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4)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提出学位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科调整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经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3)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位工作其他问题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4)学院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二至三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经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3)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任请假。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结果应告知学位办公室。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512月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