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关于加强学生学业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学院实施学业警示制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对不符合学业要求的学生予以不同程度的警示,分为学业警示、劝退、退学三个级别。
第一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院将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分警示和严重警示。
警 示:补考后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3门及以上;
严重警示:补考后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
第二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院将给予劝退处理。
原则上,补考后必修课程的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予以劝退;被劝退生如能阐明充分理由,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只限一次,期限为一学年。
第三条 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学院将给予退学处理。
试读期间,学生如继续新增不及格门数达2门及以上的,则予以退学。
第四条 具体操作
1.关于学业警示的具体操作。每学期补考后第2-3周,各系将警示名单上报教务处,向被警示学生下达《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业警示通知书》,组织专人与被警示学生谈话,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表》。
在与被警示学生谈话的同时,各系要及时与被警示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告知被警示学生的学业情况,提醒家长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院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联系方式不限,但要有纸质文件纪要。如采用电话告知,要记录确切的通话人员、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双方电话号码及证明人,形成纸质材料备案留存。
2.关于劝退的具体操作。各系除向学生家长寄发《劝退通知书》外,还要求家长来校就劝退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对试读生要求家长和系方共同签订《试读协议书》,明确试读期间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关于退学的具体操作。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由所在系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系送交学生本人,书面和电话通知家长。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为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下达退学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单位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退学学生的退费办法按计财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开始全面执行,2012级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执行。本规定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