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基本原则
第一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必须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由学生所在系(专业)操作。
第二条 学分转换前提为对方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申请转换的我校某一门课程一致或主题内容重合度在70%以上。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6学时。
第三条 交流生(含国内国际交流生)交流院校必须是我校同意或与我校签订了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院校,课程才予以认定与转换。
交流学生赴交流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其培养方案、教学进程,并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选修课程应尽可能与我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相同或相近,选课方案需经过所在系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含在线开放课程),经论证,达到我校培养计划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可转换成与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的一门相关课程,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内容包含我校一门以上相应课程,且学分大于任一门相应课程学分的,经论证,可以申请转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第五条 因双方学校课程体系存在差异,无法在我校课程体系中找到对应课程、不能实施学分转换的对方课程经系(专业)认定后可以作为部分专业选修、公共选修、自主实践类课程。
第六条 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为依据开展课程转换及学分认定,学生须在对方学校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学分转换,不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因国内外高校均有自己的课程评价体系,“及格”标准以对方学校制定原则为准。
第七条 学生如在外校重复修读在我校已修读课程,返校后不得申请我校已修读课程相同代码的学分转换。
第八条 外校转入学生,其获得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和计算机等级、公共必修课全部予以承认和认定,在原学校修读的其他课程只能作为公共选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章 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九条 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的要求(课程代码一致)完全相同,无需办理手续,可直接认定。
第十条 以下课程需办理认定手续:
1.不同课程代码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可申请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转换后原课程代码、学分与成绩均不作调整,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2.对于英语专业学生转入其他专业需修读大学英语课程的,其大学英语课程成绩认定标准为:当学期英语专业课程全部合格的,则认定其对应的大学英语I、II、III课程通过,无需补修;如有一门英语专业课程不合格,则需补修当学期对应的大学英语课程(第一学期对应大学英语I、第二学期对应大学英语II、第三学期对应大学英语III)。
3.对于计算机科学系学生转入其他专业的,其在原专业修读通过的课程与转入专业需修读计算机类课程的对应关系为:
序号 |
计算机科学系课程 |
可认定的其他专业课程 |
1 |
计算机基础与专业导论/物联网专业基础 |
计算机基础 |
2 |
C语言程序设计A/C |
C语言程序设计B、VB程序设计、JAVA程序设计B |
如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相应课程未通过,需补修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无需参加原专业课程补考。
第三章 外校转入学生与交流学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第十一条 符合学分转换条件的课程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可转换成我校对应课程的,按我校课程的代码、名称及学分登录。
第十二条 已经认定的课程,按我校成绩管理规定执行。对方学校课程成绩在我校系统中无对应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我校五级制成绩登录。其它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会同教学单位商定转换。
成绩等级 |
五级制成绩 |
类型1 |
类型2 |
类型3 |
A |
A |
A+ |
优秀 |
|
A- |
A |
|
B+ |
B+ |
良好 |
B |
B |
B |
|
B- |
|
|
C+ |
C+ |
中等 |
C |
C |
C |
|
C- |
|
D |
D+ |
D+ |
及格 |
|
D |
D |
F |
F |
F |
不及格 |
第四章 申请流程及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申请流程
1.转专业学生,学生在转入专业相关教师指导下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经系内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转换。无需办理手续可直接认定的课程不需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转专业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留系内,一份递交教务处备案。
2.外校转入学生与交流学生,学生将《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校外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修读课程的大纲及课程简介(须经对方院校盖章)等材料,提交给学生所在系,报经系内审核。《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学生校外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一份留学生所在系(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递交教务处(附成绩单原件)备案。
第十四条 处理时间
1.转专业学生于转入专业后开课第一学期的第三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学校在学生申请学期第四周后统一处理。
2.外校转入学生与交流生于到校后第一个学期的第三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学校在学生申请学期第四周后开始统一处理。
3.学生申请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17年9月1日前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